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单元**楼**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仲某某因被黑龙江**医院开除而产生报复心理,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14日,三次携带弹弓、钢珠将黑龙江**医院三块钢化玻璃打碎。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钢化玻璃及运费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元。
经侦查,被告人仲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损坏的玻璃照片、被告人仲某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清单、应聘申请表等;
1.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万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1. 视听资料:现场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据事实,建议判处仲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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