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文化程度初中肄业,个体运输,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被告人仲某某在案发前从事货物运输并自有车牌号为苏NG8****的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2020年5月17日仲某某将一批货送至广东省**市后,其准备接货物返回江苏省,通过“运满满”APP联系到一货运中介,当时货运中介明确告知,发布的信息是运输电子产品,实际上运输的是卷烟,仲某某还是表示愿意运输。后双方谈好将这批卷烟从汕头运至昆山,运费为4000元,先支付800元的中介费,运费货到支付。之后货运中介将仲某某的手机号码告知运输该批卷烟的调度员,通过调度员于5月18日4时多,装好假卷烟。5月18日20时许,当仲某某开车进入 G3**高速**服务区准备给货车加油时,被高速交警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从仲某某的货车上查获疑似万宝路(硬金)免税卷烟共2700条。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该批万宝路( 硬金)免税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核价,案值559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
2.书证:抓获经过、车辆信息材料、烟草移送案件材料、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明知假烟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仲某某因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松湖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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