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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仲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突泉县**小学**,户籍地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仲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维华家具城”二楼“**”货位,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褚某某的女士挎包盗走,内有人民币3700元及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所盗赃物现已部分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仲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返还单、情况说明、起赃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褚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案发现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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