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6时许,被告人仲某某进入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楼被害人吴某甲家中,窃得吴某甲放在客厅里的手机一只。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50元。
2.2020年5月3日7时许,被告人仲某某进入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被害人吴某乙家中,在卧室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吴某乙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吴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仲某某已着手实施的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菲妃
检察官助理:吕敏翔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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