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蒲江县**镇委员会原党委书记,曾任成都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镇人民政府镇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路段**号,现住蒲江县**镇**路**号**期**。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时任成都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仲某某选择保留公务员身份。为谋得一个好的工作职位,2014年春节期间,仲某某在**公司餐厅送给时任蒲江县委书记的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4年7月,仲某某任蒲江县**镇党委委员、副书记,提名为蒲江县**镇人民政府镇长人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为谋取职务调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仲某某的刑事责任。仲某某在接受纪检部门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向他人行贿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金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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