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仲某某利用本村村民魏某某儿子魏某甲的智商低,年龄大对象不好找的缺点,以给魏某甲介绍对象为由,取得魏某某、魏某甲的信任,带着魏某甲先后在民权县、商丘市居住多日,并骗造谎言给魏某甲介绍对象交见面礼,给魏某甲对象母亲看病、给魏某甲对象治病、保胎等理由,先后四次骗取魏某某47000元,被告人仲某某得款20000元,后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将钱退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单、收到条、谅解书等;2.证人魏某甲、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7页,补充侦查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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