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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红丽、被害人董某某、陆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3月份,被告人仲某某明知“**”(另案处理)在其微信群里发“帮人办驾照,不用考试,交钱免过”的虚假广告诈骗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仍帮助“**”在其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发布上述广告诈骗他人钱财,并约定提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日,被告人仲某某在其经营的天长市**路“**宾馆”,对前来求证上述广告真假的陆某某的姨父李某某等人谎称上述广告内容真实。后陆某某通过其支付宝向被告人仲某某支付了C1驾照增驾至A1驾照的一半费用6900元。后被告人仲某某在陆某某找其要A1驾照时,将其微信删除,并从中分得提成1400元。

2.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仲某某在上述宾馆,对通过上述广告找其办C1驾照的董某某谎称不用考试就能办驾照。后董某某通过其微信向其支付办理C1驾照的一半费用4000元。后被告人仲某某在董某某找其要C1驾照时,将其微信删除,离开上述宾馆,并将骗取款项留作自用。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殿高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在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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