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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费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仲某某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12日间,被告人仲某某谎称其在“来几局”手机软件平台上能出售游戏钻石给玩家,通过微信添加对方为好友,待收到对方转账资金后,不予理睬对方或将对方微信账号拉黑删除,实施诈骗4起,骗得他人人民币595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仲某某骗得陈某某人民币780元。

2.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仲某某骗得费某某人民币780元。

3.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仲某某骗得顾某某人民币390元。

4.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仲某某骗得郑某某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仲某某华为牌手机1部及人民币5170元。靖江市公安局已将上述涉案华为牌手机1部发还被告人仲某某,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80元、顾某某人民币390元以及郑某某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的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强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共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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