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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贪污、受贿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安徽省天长市**镇**,住天长市**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天长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同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飞翔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一)贪污天长市**镇工业园十八栋标准化厂房配套设施费及部分土地款计人民币56万元

2007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仲某某先后任天长市**镇**、**镇**,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仲某某一直分管**镇工业园区建设。

2014年,**镇工业园区从该镇**社区**组所征土地中划出69亩用于建设18栋标准化厂房,并拟将上述厂房出让给入园企业使用,该项目的实施由被告人仲某某全权负责。根据**镇政府文件规定及工作惯例,标准化厂房配套设施工程应当由镇政府统一规划并主导实施。

被告人仲某某在负责上述标准化厂房建设过程中,私自决定将标准化厂房配套工程交由当地个体建筑承包商胡某甲承建。期间,仲某某出于非法占有配套工程款的动机,虚增了配套工程款总额,并出具盖有**镇政府印章的《关于分摊配套设施费用的函》,作为向用地企业及个人收费的依据。嗣后,仲某某又要求胡某甲办理了一张邮储卡交其本人使用,以便于侵吞配套工程款。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仲某某除要求用地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将土地款直接交到**镇财政账户以外,还利用其统一管理该项目,统一收取配套设施费的职务便利,要求用地企业及个人向其指定的账户支付配套工程款。除直接转入胡某甲本人所使用账户的配套工程款以外,另有56万元配套工程款及10万元土地款被仲某某要求转入其持有的胡某甲所办的邮储卡账户。上述66万元除转给胡某甲10万元外,余款56万元被仲某某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二)贪污工业园区土地转让差价款等计人民币31.2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仲某某利用其分管**工业园区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违反工业园区土地厂房应当由政府统一回收转让、且土地转让费应由镇财政统一收支的规定,在园区土地厂房转让过程中,通过私自以个人名义与土地厂房出让、受让双方分别谈好价格的方式,从中获取差价;同时,还虚构“法律服务费”、“手续费”等理由向出让方和受让方收取相关费用,并将获取的土地转让差价及相关费用在镇财政以外收支,由**镇**所工作人员华某某统一管理。后仲某某虚构报销费用等理由,从华某某处支取本应交给政府收支的土地转让款差价26.8万元,“法律服务费”等资金4.4万元,上述31.2万元被仲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立案材料、户籍信息、主体身份材料、相关企业注册信息、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协议、土地款及配套工程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会议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闵某某、胡某甲、田某甲、任某某、朱某甲、华某某、张某甲、陶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仲某某在担任天长市**镇**、镇**期间,利用其分管**镇工业及工业园区建设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索取园区相关承建商和有关企业、个人贿赂计人民币70.2万元,其中索贿31.4万元(以下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一)收受、索取个体建筑商胡某甲贿赂计11万元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胡某甲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在其承接**工业园**路下水道工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仲某某现金0.2万元。同年下半年,胡某甲为感谢仲某某将工业园区**路拓宽工程交其承建,送给仲某某现金0.5万元。

2015年下半年,胡某甲为能够以较低价格购得**工业园内的一宗土地,并在**路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仲某某的关照,先后两次向仲某某行贿,计现金2万元。

2017年上半年,胡某甲为让被告人仲某某帮助其叔叔胡某乙多获得征地补偿款,并在其承建的**镇**路、工业园十八栋标准化厂房中心路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得到仲某某的关照,先后三次向仲某某行贿,计现金2.5万元。

2018年6月至下半年,胡某甲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帮助其讨要工程款及解决施工中遇到的矛盾,先后两次向仲某某行贿,计现金1万元。

2018年至2020年,胡某甲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在其承揽工程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每年春节前均以拜年的名义向仲某某行贿,三次行贿计现金2.3万元。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仲某某以房贷到期、朋友房子装潢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向胡某甲索贿,计现金2.5万元。

(二)收受、索取个体建筑商刁某某贿赂5.5万元、收受个体建筑商陶某乙贿赂0.5万元

2018年春节前至同年10月前后,刁某某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帮助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并让仲某某帮助其讨要土方工程款,先后两次向仲某某行贿,计现金1.5万元。

2019年9月前后,被告人仲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刁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刁某某为在催要园区工程款过程中得到仲某某的帮助,随即送给仲某某现金2万元,后仲某某仅归还1万元,余款1万元不再归还,刁某某也不再索要。

2019年4月,天长**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陶某乙以**公司的名义,中标**镇**排涝站项目。随后,陶某乙在向仲某某交纳2.5万元设计勘探费用时,为让该项目得到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0.5万元。后陶某乙将该项目转包给刁某某。同年11月的一天,刁某某为了让仲某某尽快安排工程验收,向仲某某表示2.5万元设计勘探费由自己交纳,陶某乙已交的2.5万元就送给仲某某,仲某某随即将已收的2.5万元设计勘探费据为己有。

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刁某某为让被告人仲某某帮助其承揽更多的工程,以拜年的名义向仲某某行贿0.5万元。

(三)索取个体建筑商王某甲贿赂3.5万元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仲某某以帮助处理王某甲所承建的**大道绿化工程、绿色长廊土方工程中产生的群众矛盾为由,先后两次向王某甲索贿,计现金2万元。

2019年8月前后,被告人仲某某帮助王某甲处理**标准化厂房工程中产生的群众矛盾。同年10月,仲某某安排王某甲到**镇**饭店结算1万元的招待费,后饭店经营者张某乙将上述1万元通过微信转给仲某某。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解决群众矛盾请生产队吃饭为由,向王某甲索贿0.5万元。

(四)索取个体建筑商徐某甲贿赂3万元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徐某甲索要2万元,徐某甲为感谢仲某某在其承揽**镇**组土方平整工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仲某某现金2万元。同年3月的一天,仲某某以出差需要费用为由向徐某甲索要1万元,徐某甲为感谢仲某某在其承揽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在后期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五)收受安徽**泵阀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凌某某贿赂3万元

2019年5月的一天,安徽**泵阀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凌某某为让其公司在**工业园征地的事能够得到被告人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3万元。

(六)索取天长市**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甲贿赂3万元

2018年7月前后,被告人仲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天长市**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甲索要3万元,曹某甲为感谢仲某某在其公司征地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及平时对其公司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3万元。

(七)索取安徽**仪表线缆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乙贿赂3万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仲某某以安徽**仪表线缆有限公司要征的土地上有矛盾需要处理为由,先后两次向该公司负责人徐某乙索贿,计现金3万元。

(八)收受个体建筑商陈某甲、陈某乙兄弟二人贿赂2.5万元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帮助其承揽安徽**仪表线缆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送给仲某某现金0.5万元。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陈某乙兄弟二人为请被告人仲某某帮忙承揽更多的工程,送给仲某某现金2万元。

(九)收受安徽**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卢某某贿赂2万元

2020年3月的一天,卢某某为了其公司在**工业园征地的事能够得到被告人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2万元。

(十)索取安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宣某某贿赂2万元

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向安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宣某某索要2万元,宣某某考虑到其公司经营地位于仲某某所管理的**镇工业园区,遂转账2万元给仲某某。

(十一)索取天长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乙贿赂2万元

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向天长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乙索要2万元,朱某乙为感谢仲某某对其公司经营上的关照,遂转账2万元给仲某某。

(十二)索取**(天长)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甲贿赂2万元

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甲索要2万元,刘某甲考虑到其公司经营地位于仲某某所管理的**镇工业园区,且后期经营还有求于仲某某,遂转账2万元给仲某某。

(十三)索取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时某某贿赂2万元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向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时某某索要2万元,时某某考虑到其公司经营地位于仲某某所管理的**镇工业园区,且后期经营还有求于仲某某,遂送给仲某某现金2万元。

(十四)索取天长市**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某贿赂2万元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帮助天长市**食品有限公司在**工业园协调购地为由,向该公司负责人姚某某索要2万元,姚某某为得到仲某某的帮助,送给仲某某现金2万元。

(十五)收受天长市**炭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顾某某贿赂2万元

2019年3月的一天,天长市**炭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顾某某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在该公司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仲某某现金2万元。

(十六)收受天长市**橡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甲贿赂1.5万元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天长市**橡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甲,为让该公司自来水接入费用事宜得到被告人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郑某甲为其儿子郑某乙在**工业园征地建厂一事能够得到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0.5万元。

(十七)索取**镇个体建筑商张某丙贿赂1.4万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仲某某多次向张某丙索要钱款,张某丙考虑到其在**镇承揽工程较多,且承建的**组下水道工程属仲某某分管,遂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仲某某计0.9万元。后仲某某仅退还张某丙0.5万元,余款0.4万元不再退还。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向张某丙索要1万元,张某丙为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十八)收受天长市**工程承包商王某乙贿赂1.05万元

2018年中秋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天长市**工程个体承包商王某乙为了其所承揽的**镇**路绿化工程在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仲某某的关照,以过节、拜年等名义先后六次通过送现金、微信转账、帮仲某某结账等方式向仲某某行贿,以上累计1.05万元。

(十九)收受安徽**甲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段某某贿赂1万元

2020年元旦前后的一天,安徽**甲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段某某,为了请被告人仲某某帮助解决该公司在**工业园新征土地上存在的矛盾,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二十)收受安徽**乙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宗某某贿赂1万元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安徽**乙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宗某某,为了请被告人仲某某帮助解决该公司在**工业园新征土地上存在的矛盾,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二十一)收受张家港市**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贿赂1万元

2020年1月的一天,张家港市**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在该公司购买**工业园内一宗土地及厂房时给予的帮助,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二十二)收受安徽**泵阀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丙贿赂1万元

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安徽**泵阀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丙,为该公司在**工业园征地的事能够得到被告人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二十三)收受安徽**丙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姜某某贿赂1万元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安徽**丙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姜某某,为了让被告人仲某某不再催促其缴纳该公司所欠的征地款,并帮助其催促**镇政府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二十四)收受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甲贿赂1万元

2017年中秋节期间,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甲,为请被告人仲某某帮助解决该公司所承建的**镇**路工程中出现的矛盾,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二十五)收受天长市**街道办事处原工作人员刘某乙贿赂1万元

2013年的一天,刘某乙为其儿子在**工业园征地建厂的事能够得到被告人仲某某的帮助,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二十六)索取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甲贿赂1万元

2016年下半年,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工业园征地建厂过程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甲请被告人仲某某帮忙协调解决,仲某某以解决矛盾需要用钱为由向李某甲索要1万元。2017年3月的一天,李某甲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二十七)索取天长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乙贿赂1万元

2017年底,天长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镇民生社区开发**小区过程中,与当地居民产生矛盾,后由被告人仲某某负责协调解决。2018年7月,仲某某以需要汽油费为名向该公司负责人周某乙索要钱款,周某乙考虑到仲某某是**镇分管工业园区的领导且负责帮助其解决矛盾,遂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二十八)索取安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某贿赂1万元

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帮助安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协调处理在**工业园征地建厂的矛盾为由,向该公司负责人郭某某索要2万元,后郭某某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二十九)收受天长市**美术用品有限公司股东张某甲贿赂1万元

2016年2月的一天,天长市**美术用品有限公司股东张某甲,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在该公司征地建厂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仲某某现金1万元。

(三十)索取、收受安徽**塑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乙贿赂0.7万元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帮助安徽**塑料有限公司解决该公司在**工业园所征土地上存在的矛盾为由,向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乙索要钱款,李某乙为尽快解决矛盾,通过微信转账0.5万元给仲某某。2020年春节前,李某乙为感谢仲某某对其公司的关照,通过微信转账0.2万元给仲某某。

(三十一)收受安徽**塑胶有限公司负责人施某某贿赂0.5万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安徽**塑胶有限公司负责人施某某,为请被告人仲某某帮助解决该公司在**工业园新征土地上存在的矛盾,送给仲某某现金0.5万元。

(三十二)收受安徽**电缆有限公司林某某贿赂0.5万元

2018年5月的一天,安徽**电缆有限公司经营者林某某,为了该公司自来水接入费用事宜能够得到被告人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0.5万元。

(三十三)收受天长市**金属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甲贿赂0.5万元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天长市**金属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甲,为请被告人仲某某帮助解决该公司在**工业园征地建厂过程中发生的矛盾,送给仲某某现金0.5万元。

(三十四)收受天长市**镇**社区**生产队原队长曹某乙贿赂0.5万元

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天长市**镇**社区**生产队原队长曹某乙,鉴于被告人仲某某系**镇工业园区分管领导,且负责其所在**队的征地事宜,为感谢仲某某在征地过程中对自己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0.5万元。

(三十五)收受天长市**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殷某某贿赂0.5万元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天长市**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殷某某,为请被告人仲某某帮忙让其承建**工业园内苏州**公司的厂房,送给仲某某现金0.5万元。

(三十六)收受天长**渔具厂负责人张某丁贿赂0.5万元

2019年下半年,天长**渔具厂负责人张某丁在天长市**镇看中一宗土地,但该宗土地上存在矛盾纠纷。因考虑被告人仲某某是**镇分管征地事宜的领导,为请其帮助解决矛盾,张某丁于2019年10月的一天,送给仲某某现金0.5万元。

(三十七)收受安徽**铝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丙贿赂0.5万元

2018年春节期间,安徽**铝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丙,为了其公司在**工业园经营期间能够得到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0.5万元。

(三十八)索取天长市**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金某甲贿赂0.5万元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向天长市**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金某甲索要0.5万元,金某甲考虑其公司在**工业园经营需要得到仲某某的关照,遂微信转账0.5万元给仲某某。 

(三十九)收受安徽**乙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乙贿赂0.45万元

2019年6月的一天,安徽**乙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乙,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对其公司的关照,通过微信转账0.5万元给仲某某,仲某某收到后退回0.25万元。十几天后,唐某乙为感谢仲某某,再次微信转账0.2万元给仲某某。

(四十)收受安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金某乙贿赂0.3万元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安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金某乙,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在**镇**路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中对其公司的关照,并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继续得到仲某某的帮助,送给仲某某现金0.3万元。

(四十一)收受天长市**苗木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某丙贿赂0.3万元

2017年7月的一天,天长市**苗木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某丙,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帮助解决其所承建的**工业园**路绿化工程中的矛盾,并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继续得到仲某某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0.3万元。

(四十二)收受天长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丁贿赂0.3万元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天长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丁,为请被告人仲某某协调解决该公司在**工业园的排水事宜,送给仲某某现金0.3万元。

(四十三)收受安徽**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负责人田某乙贿赂0.2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安徽**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负责人田某乙,为感谢被告人仲某某对该公司在**工业园经营期间的关照,送给仲某某现金0.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退出全部贪污、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计157.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户籍信息及主体身份材料、相关企业注册信息、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胡某甲、刁某某、曹某甲、徐某甲、宣某某、刘某甲、宗某某、金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旭强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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