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6时许,被告人仲某某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仲庄村,承揽张某乙家自建房的建设施工工程,被告人仲某某未提供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工人张某甲在高处作业时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王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证言;
3.被告人仲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9]1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仲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仲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9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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