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仲某甲,曾用名仲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4时10分许,被告人仲某甲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挂)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市**道**路交叉口处,与由西向东解某乙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被害人解某乙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解某乙系车祸致颅脑并内脏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仲某甲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仲某甲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仲某甲一方与被害人家属一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涉案鲁******号机动车及鲁*****挂行驶证复印件及犯罪嫌疑人仲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及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解某乙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谅解书复印件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人解某甲、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仲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仲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4、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