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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仲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5********,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仲某甲饮酒后驾驶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州市纳溪区邵坝往大洲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纳溪区大湾路二段28KM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仲某甲程醉酒状态,随即民警将其带往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案发时仲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仲某甲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并冒充其哥哥仲某乙的名字配合民警进行侦查活动,导致民警以仲某乙的身份对被告人仲某甲立案侦查;后仲某甲经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询,仲某甲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其驾驶从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经查询,仲某甲没有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血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仲某甲的供诉及指认笔录;证人仲某乙、何某某、石某某的证言;无证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仲某甲冒用仲某乙身份情况说明;仲某乙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终止侦查决定书;仲某甲认罪认罚悔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仲某甲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隐瞒自己真实姓名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仲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衡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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