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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仲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住启东市**镇**浴室。被告人仲某甲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仲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仲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仲某甲在启东市**镇**村张某某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来历无法查明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载女儿仲某乙准备回**镇**村租住地。 23时14分许,被告人仲某甲驾驶摩托车沿启东市吕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吕四港镇环城南路交叉路口南侧50米路段时被后方由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苏FE****号轻型厢式货车追尾,事故导致仲某乙死亡、仲某甲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本起事故徐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人仲某甲负次要责任。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仲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被告人仲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被告人仲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仲某甲及另案处理犯罪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兴昌

检察官助理:张晋中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仲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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