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仲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仲某甲,男,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号。被告人仲某甲曾因盗窃,于2003年7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盗窃,于2004年7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04年10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04年10月22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于2007年6月12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与2015年5月2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仲某甲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朱某甲、乔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甲,听取了各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仲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仲某甲先后至沭阳县新河镇、庙头镇等地,趁夜间无人之际,采取徒手推车、拆线搭火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4辆(其中1起未遂),价值人民币3516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仲某甲至沭阳县新河镇沙河村桥头极兔速递公司门口,将被害人朱某甲停放于该处的1辆黄色飞鹰牌踏板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仲某甲至沭阳县庙头镇古龙村二组被害人乔某某家门口,将乔某某停放于该处的1辆绿色速派奇小蜜蜂6代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6元。

3.2020年11月4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仲某甲至沭阳县庙头镇新丰小区26号楼2单元楼梯口处,将被害人朱某乙停放于该处的1辆黑色金彭牌金酷S-A型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30元。

4.202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仲某甲至沭阳县庙头镇庙头村五组周某某家门口,将被害人朱某丙停放于该处的1辆黑色尼科尼亚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因中途被朱某丙发现而未遂。经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仲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涉案车辆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或由被害人自行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仲某丙、姜某某、胡某某、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丙、乔某某、朱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仲某甲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甲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仲某甲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