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仲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仲某甲在御龙在天网络游戏中发布贩卖游戏道具的消息吸引被害人,后邀请被害人在YY语音中协商购买游戏道具事宜。谈妥价格后,仲某甲利用张某某、仲某乙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向被害人收款,被害人扫码付款后,在未实际交付游戏道具的情况下,发送虚假交易图片蒙蔽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拉黑。被告人仲某甲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020元、黄某某1100元、方某某920元、陈某某1534元、严某某580元、孙某某1500元、何某某540元、杨某甲350元、刘某甲2300元、彭某某2700元、杨某乙555元、刘某乙200元、田某某540元,共计13839元。
另查明,被告人仲某甲已将骗取的款项分别退还给被害人朱某某1020元、黄某某1100元、方某某920元、陈某某1534元、严某某580元、孙某某胜1500元、何某某540元、刘某甲2300元、彭某某2700元、杨某乙555元、刘某乙200元,共计129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认罪认罚文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材料、微信交易流水、银行汇款业务回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仲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黄某某、方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孙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
1. 被告人仲某甲(联系方式:181********)现取保候审在家;
2. 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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