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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玉文、仲占元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仲玉文(曾用名仲成文),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47********,汉族,文盲,“**”负责人,住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仲占元,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营者,住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仲占良(曾用名仲召全),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巨野县独山镇曹楼行政村曹楼村185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仲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玉文、仲占元、仲占良、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8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仲玉文、仲占元、仲占良、仲某某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巨野县**寄卖行”的名义,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以月息1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丁某某、张某某等184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66.66万元。同时,被告人仲玉文、仲占元又将吸收群众的存款,以月利率2%的高息借贷出去。其中,被告人仲占良参与写收款收据68户,金额为人民币310.9万元;犯罪嫌疑人仲某某参与写收款收据6户,金额为人民币12.5万元。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信息查询、存款凭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丁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仲玉文、仲占元、仲占良、仲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玉文、仲占元、仲占良、仲某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检察员王丹丹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仲玉文、仲占元、仲占良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被告人仲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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