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仲金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层亭子间。1982年4月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2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管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管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管制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管制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决定执行管制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9年12月至2019年3月多次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3月22日、2020年5月13日分别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金源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将上述三案合并处理。被告人仲金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仲金源在本市静安区延平路武定路路口,将净重0.05克海洛因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成交后仲金源被民警人赃俱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取保候审后弃保逃逸,于2020年3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释放。
2020年5月12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仲金源在本市静安区地铁三号线宝山路站2号出口外侧,将净重0.38克甲基苯丙胺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某某,成交后仲金源被民警人赃俱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9日11时,被告人仲金源在本市徐汇区三江路68号锦江之星旅馆门口,将净重0.24克甲基苯丙胺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成交后仲金源被民警人赃俱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刘某某辨认笔录,证实三人向被告人仲金源购买毒品,成交后仲金源被民警人赃俱获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经签字确认的相关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查获及处理毒品、毒资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制作的《称重取样笔录》、经签字确认的毒品称重照片、毒品称重视频光盘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毒品的净重和成分。
4.被告人仲金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三节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证人徐某某、瞿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仲金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仲金源的前科劣迹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及放射诊断报告、出院小结,证实被告人仲金源的基本身份情况、身体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金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金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金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仲金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金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仲金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仲金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仲金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旻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仲金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61622****。
2.侦查卷宗八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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