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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仵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白马镇**行政村**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于2018年8月1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五百元。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4时28分许,被告人仵某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豫PE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市区城南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城南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与由南往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被害人张某甲受伤倒地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且未对受伤倒地的被害人张某甲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当晚4时35分许,张某乙驾驶冀DM5****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事故地段时,再次与倒在地面的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碰撞。后张某乙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张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注意前方道路行人动态,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驾驶机动车载物3850千克,超过核定载质量1680千克129%,且未注意前方道路路面状况,未确保安全,负与倒在路面的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碰撞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甲无事故责任。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详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且逃逸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9月12

附:

    1.被告人仵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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