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35号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谢李路谢家集二中路至黄歇路道路中间违法停车,被交警查获时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月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2.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仵某某驾驶的时风牌三轮汽车(照片)
2.书证: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抽血的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二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证人李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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