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261号
被告人仵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仵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柏树林渔多多便利店,趁该店营业员不备,将存放在银台抽屉钱包内的2100元盗走,之后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仵某某盗窃罪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5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仵某某盗窃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