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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仵某某贩卖毒品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仵某某,曾用名仵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文化,木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区**公馆*号楼****室。2018年6月26日因犯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仵某某与吸毒人员赵某约定为其购买冰毒0.5克,该仵随即与东北籍男子马某某(具体身份住址不详)通过电话取得联系,三人在西安市北郊***村该马租住的房间内,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价格购买约0.5克冰毒后离开现场。所得毒品,被赵某在西安市**区**广场对面**酒店****室全部吸食。

2.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仵某某与赵某约定为其购买冰毒1克,该仵与马某某经电话联系,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1200元,马某某以“埋雷”的方式将冰毒约1克藏于西安市北郊**区***大厦门口一花坛处,被告人仵某某以及赵某一起将冰毒取得后离开现场。所得毒品,被二人在西安**区**广场对面**酒店****室共同吸食。

3.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仵某某与赵某约定为其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克,该仵与马某某经电话联系,以“埋雷”的方式购得价值1200元的冰毒约1克,被告人仵某某和朋友赵某某一起将毒品送到**县**大酒店***房间交给赵某。所得毒品,由被告人仵某某以及赵某等人共同吸食。该仵从中获利800元。

4.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仵某某与赵某约定为其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克,该仵从马某某处购得价值1200元的冰毒约1克,被告人仵某某和赵某某一起返回**县**大酒店***房间,准备与赵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其身上缴获冰毒疑似物净重0.9363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毛发检测初筛报告、毒品鉴定文书、微信转账记录,涉案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明知是毒品为牟取利益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艳丽

检察官助理:王莉芳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仵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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