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争磊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任争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争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3日晚,被告人任争磊在罗某某家“民宿”居住期间,发现该民宿207房间门开着,顾客孙某某在房间睡着,任争磊便进入房间将孙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惠普牌电脑,一步oppor7plus手机、一部华为mate20rt手机盗走,后将被盗物品放回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新家园家中,破案后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1680元。

2、2020年3月7日6时许,被告人任争磊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吊庄村“叫了个虾”店门前,将行某某放在该店门前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并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破案后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的价格为2114元。

3、2020年3月10日5时许,被告人任争磊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姜寨村南程组,将张某甲停放在该处门前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的价格为1668元。

4、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任争磊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西安工程大学对面的一石榴棚内,将王权放在棚内的一台小天鹅冰箱盗走,被发现后将冰箱弃置逃跑。经鉴定被盗冰箱的价格为708元。

5、2020年4月23日5时许,被告人任争磊窜至西安市临潼区生物药厂家属院4号楼门前,将张某乙停放在该处门前的一辆银白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后放在西安市临潼区文化西路一收废站尚未销赃即被查获,该电动车已经追回且已退还。

6、2020年4月23日5时许,被告人任争磊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吊庄村村道,将杜某某停放在该处门前的一辆红白相间绿驹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被盗的电动车准备推至临潼区西河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的价格为4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意见;

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8、扣押物品清单、领条;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争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争磊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任争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争磊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利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指认现场照片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