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任二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6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月15日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二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二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任二明先后在浠水县蔡河镇、洗马镇等地,采取顺手牵羊、溜门入室等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窃得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食用油一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62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3日时12时许,被告人任二明在浠水县蔡河镇高庙山寺广场,窃得程某某电动车储物箱内的金项链一条。次日10时许,任二明被程某某抓住、发现被盗金项链,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859元。
2020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任二明趁浠水县蔡河镇太平桥村六组黄某某家中无人,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红色直板老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3元。
2020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任二明趁浠水县洗马镇姜堰村福利院姜某某家中无人,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金龙鱼牌食用油一壶。经鉴定,被盗食用油已过保质期无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龚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姜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取证照片;6.讯问录像、现场指认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任二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二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二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二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二明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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