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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云福、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云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10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任云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因不满被害人乐某某向其索款,遂指使被告人任云福、唐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小区内将被害人乐某某砍伤,被害人乐某某当即报警。2020年9月8日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任云福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和平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任云福因伤害故意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是授意者,被告人任云福是实施者,均积极参与不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任云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11月12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被告人任云福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3.案卷材料2册;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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