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148号
被告人任亚林,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市**县****路*号,现住地江西省**市***区**村*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任亚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晚,陶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任亚林购买600元人民币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双方约定在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南昌第二医院附近的巷子交易,随后任亚林到达上述地点,将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放在巷子里的一处绿化带草丛里,并微信告知了陶某某具体位置。之后,陶某某赶到上述位置拿到了毒品,陶某某后通过微信转账给任亚林600元人民币,任亚林于当晚21时25分许微信收款。
任亚林的毒品来源据其供述,系任亚林于2020年8月28日以2000元人民币现金在南昌市西湖区抚河桥附近从一个叫“骨头”男子(身份不明)处购买的。当时任亚林购买了8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任亚林自己吸食了一部分。办案民警于2020年9月4日在任亚林住处(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人新村B8栋1单元302室)查获麻古0.53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4日12时30分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彭家桥派出所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人新村将被告人任亚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称重照片、户籍信息及犯罪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亚林的供述和辩解;
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亚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亚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600元人民币及0.5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亚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任亚林现羁押在南昌市公安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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