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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传友故意杀人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任传友,绰号任二娃,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传友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移送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9月2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传友于五、六年前因经常照顾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按摩店生意便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之后二人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被告人任传友得知其女儿胡某某在内蒙古包头市因传销被抓,为帮其女儿筹集生活费,准备找被害人刘某某借钱,但因自己知道刘某某性格好强,担心其不予借钱,案发当天便携带一把水果刀以备到时用于威胁刘某某

2020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任传友携带自己家中的水果刀到达宜宾市南溪区**路**号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店内后,刘某某遂将店门关上并关上灯,随后在店内的洗脚床上给任传友进行按摩直至晚1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准备回家,被告人任传友将自己的女儿因传销被抓需要为其筹集生活费一事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并提出向其借5000元钱。因被害人刘某某不相信被告人任传友所说,被告人任传友便拿出事先携带的水果刀比着被害人刘某某颈部并威胁说:“今天你必须借5000给我,借不出来的话,我看不到明天的太阳,你也别想看到明天的太阳”。被害人刘某某便打电话向其好友喻某某借款5000元,并在与喻某某的微信聊天中向喻某某发送“抢劫”、“在店里”、“马上过来”、“保安”的信息,喻某某在告知刘某某自己卡里只有2000元后通过微信转款2000元给刘某某喻某某感觉刘某某行为异常后随即报警。被告人任传友看到只有2000元,认为钱不够,坚持要让被害人刘某某凑够5000元。后被告人任传友在与被害人刘某某交涉过程中,听到门市外面有人敲门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用手机进行录音,认为刘某某已报警,便恼羞成怒,持手中的水果刀朝被害人刘某某颈部及周围位置乱夺数刀,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任传友用该水果刀朝自己颈部夺了一刀企图自杀,被赶到的救护人员送往宜宾第五人民医院抢救生还。经鉴定:刘某某系锐器致右颈总动脉横断、肺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传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传友现押于南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3.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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