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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传岗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任传岗,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6********,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苍山县**镇**湾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6月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任传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监视居住,5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传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任传岗在扬州市广陵区曲江街道附近,以塑料板为工具入室盗窃二起,现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传岗在扬州市广陵区**河**街**号,以塑料板为开锁工具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周某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硬中华香烟8包,经价格鉴定,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

2.2020年5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传岗在扬州市广陵区**街道**村**组**号,以塑料板为开锁工具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某OPPO手机1部,黑色外套1件,经价格鉴定,0PP0手机价值人民币1066.67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传岗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传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传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传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传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传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峰

检察官助理:宋健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传岗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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