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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佳伟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082号

被告人任佳伟,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4********,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室。2009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6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佳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佳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任佳伟驾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路口等信号灯时,因不满被害人程某某驾驶车辆的行车方式,伙同王某甲(另行处理)将被害人程某某殴打致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程某某颊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任佳伟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任佳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任佳伟等人对其进行殴打的情况。

3. 证人王某乙、刘某某、孟某某的陈述,分别证实被告人任佳伟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程某某的情况。

4. 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视频的情况,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任佳伟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程某某的情况。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程某某的伤势情况。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任佳伟的到案情况。

7. 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任佳伟的身份情况。

8.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任佳伟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佳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佳伟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佳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佳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佳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佳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任佳伟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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