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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利柱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任利柱,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吉林省榆树市******,中共党员,系榆树市**镇**村**书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利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利柱于2019年12月16日17时许,驾驶吉A*****号轿车沿榆树市大坡镇至保寿镇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组尹某甲家门前,将路上行人尹某甲撞倒当场死亡,任利柱找其亲属孙某某顶替,任利柱逃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任利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利柱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某、尹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任利柱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利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任利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利柱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任利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钢

检察官助理:张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利柱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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