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任友梅,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租住在常德市武陵区**路。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2015年12月17日和2017年6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友梅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友梅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运输毒品罪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任友梅与“钟某某”(真名不详)联系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前往邵阳市与“小哈”(真名不详)进行交易,购买180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任友梅将毒品放入背包再次乘坐湘******出租车返回本市。在本市武陵区**高速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收缴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25.16克,经检测其中含有海洛因成份。
二、贩卖毒品罪
2020年9月2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任友梅多次向吸毒人员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经检测,唐某某的尿液中二乙酰吗啡呈阳性,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日6时许,唐某某与任友梅电话联系后,微信转账给任友梅300元,任友梅在本市武陵区**路将一小包约0.3克毒品交给唐某某;
2、同年9月3日6时许,唐某某与任友梅电话联系后,微信转账给任友梅200元,任友梅在本市武陵区**路将一小包约0.2克毒品交给唐某某;
3、同年9月5日6时许,唐某某与任友梅电话联系后,微信转账给任友梅200元,任友梅在本市武陵区**路将一小包约0.2克毒品交给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情况、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友梅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称量和取样笔录;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友梅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数量较大;且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友梅系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任友梅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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