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990号
被告人任双全,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排**室。2019年因犯诈骗罪被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双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双全与被害人杨某某为刚认识的朋友关系,2020年2月21日晚,任双全对杨某某称,其过年期间做口罩生意,被上家骗了16万。为还他人债务,任双全对杨某某谎称目前有新的购买口罩渠道,想继续做口罩生意,但自己缺少资金,卖口罩的商家不相信其有购买能力。其让杨某某给其微信转账5万元,其保证不点击收款,只把微信转账截图给卖口罩商家看一下。杨某某信以为真,于次日凌晨通过微信给任双全转账1万元,任双全因害怕同时考虑1万元不够还账遂将该1万元退还。后因微信转账限额,杨某某先后于2月22日凌晨及2月22日上午9时分四次共转给任双全4万元。任双全于2月22日上午9时将该四笔转账共计4万元钱款接收,随即将其中的3.8万元通过微信还债给薛某某。后在杨某某一直讨要下,案发前任双全先后偿还杨某某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薛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双全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双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任双全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学良
检察官助理:郑爱芳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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