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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合平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任合平,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合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8日3时38分许,被告人任合平驾驶渝AL****小型轿车沿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从二小区方向往响水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城大道协信星光路段时,车辆前部撞上横穿道路的行人邹某某,造成车辆受损以及行人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合平驾驶车辆往响水路方向离开现场。路过出租车司机孙某某及时报警,民警处警后拨打120,邹某某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重型脑伤、创伤失血性休克等。同日5时30分许,任合平在亲友规劝下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门口拨打110报警电话自动投案。2019年2月5日15时许,被害人邹某某死亡。经尸检鉴定,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胸腹部损伤等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任合平在夜间驾驶车辆疏于观察路面行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邹某某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通事故逃逸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因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被告人有交通事故后逃逸破坏原始现场行为就直接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最终认定本案被告人任合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任合平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归案后,被告人任合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系统记录单》、《视频监控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意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条》、《收据》、《保险公司赔付记录》、《行驶轨迹图》、《车辆卡口图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杜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任合平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指认笔录、事故车辆指认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110报警电话录音、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合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合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后果,经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合平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合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合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合平有期徒刑三年,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情况下适用缓刑五年,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瑞祥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任合平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16783****、136784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材料三页、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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