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士节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476号

被告人任士节,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道**小区**宿舍楼**单元**室。被告人任士节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士节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3日下午4时许,王某甲(另案处理)及其母亲吕某某在宿州市市区**百货店看衣服时,吕某某碰到了也在此逛街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用眼睛瞪看吕某某,王某甲遂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一起,被在场人员拉开后,刘某某、王某甲便各自打电话找人来帮忙打架,刘某某打电话让牛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打架,之后牛某某找到被告人任士节等人赶到现场,王某甲打电话让被害人王某乙帮忙打架,被害人王某乙及在附近的王某甲兄长王某丙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多人持铁管参与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任士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王某乙腹部、大腿部捅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任士节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北苑小区大众汽车租赁公司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任士节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士节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丽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16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任士节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壹佰捌拾壹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