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任姜丞(曾用名任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镇**巷**号**小区**幢**单元**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姜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姜丞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任姜丞从外地来荥伺机盗窃。当日下午14时许,任姜丞来到荥经县严道街道新民上街30号“王氏土杂店”商铺,佯装购物,趁店内人员未留意之机,将王某某放置在店内货架下挎包内3200余元现金盗走。得手后,任姜丞赓即乘车离开荥经,流窜至外地。
同年4月3日,被告人任姜丞在乐至县回澜镇幸福旅馆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姜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姜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姜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任姜丞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姜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爱萍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姜丞现被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书证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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