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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宇故意伤害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任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小区**号楼。2010年7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4年8月5日因吸毒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4月21日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9日因与人殴打被保康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12月4日因赌博、殴打他人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时许,被告人任宇和亲友一起在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兄弟大虾”餐馆吃饭时,因琐事与同在此餐馆邻桌上吃饭的吕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任宇用啤酒瓶砸伤吕某某头部。经保康华康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任宇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邓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任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宇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宇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凌

2020年9月8日

附:

1. 被告人任宇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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