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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守军盗窃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任守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乡**路**号,暂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0日被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守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守军于2020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翻墙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街**号刘某某家中,趁刘某某熟睡之机,在卧室盗窃华为手机一部,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及钱包、雨伞等物,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稻草人牌女式手提斜挎包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50元,华为牌mate30款手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870元,标有“FUERDANNI”钱包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5元,宝丽姿伞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元,铂金950镶钻石饰品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7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275元。被告人任守军后被民警查获。涉案人民币及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守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守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守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守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守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桂英

检察官助理:冯凌雪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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