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任小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2012年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17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3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 日经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7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小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任小勇接到张某甲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同意向其出售毒品并约定交易地点。随后张某甲向任小勇的银行卡转账300元,任小勇在重庆市长寿区石佛寺“方脑壳老火锅”店外将重0.29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总重0.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颗交给张某甲。交易完成后不久,张某甲、任小勇均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张某甲处查获了其向任小勇购买的毒品,从任小勇处查获了总重13.24克的甲基苯丙胺和总重3.9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任小勇的供述与辩解;
4. 检验报告;
5. 毒品称量、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任小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小勇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7.6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小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任小勇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还可酌情从重处罚;任小勇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任小勇判处八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 姣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任小勇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的涉案毒品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涉案毒资300元某某冻结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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