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任开平,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开平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任开平应弟弟任某某的电话请求从昆明市盘龙区云山村赶到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处理弟弟任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的手机纠纷问题。24时许任开平等五人与徐某某等10余人在小康路海河桥头理论和争执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徐某某等人使用钢管、木棍等器械与任开平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任开平拔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前方捅了一刀,前方的人随即向后退闪,任开平趁机逃离了现场,徐某某当场被刺中右侧肋部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任开平被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者海派出所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类)刺破右肺、肝脏、右肾急性失血休克性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开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俊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4个。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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