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任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晚上9时许,在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东段89号金爪爪火锅门市外的马路边,被告人任强将约0.3克冰毒和半颗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2020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在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东段89号金爪爪火锅门市外的马路边,被告人任强将约0.3克冰毒和半颗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武胜县沿口镇仁和广场的公厕,被告人任强将约0.2克冰毒和四分之一颗麻古先后两次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后蔡强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任强;
4.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在武胜县**镇**府**栋**楼**号蔡某某家,被告人任强将约0.2克冰毒和四分之一颗麻古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
5.2020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0时许,在武胜县沿口镇上东华府小区对面碧桂园小区旁的机房,被告人任强将约0.2克冰毒和半颗麻古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
6. 2020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任强驾驶的川XG****小车上搜出冰毒疑似物一包,经鉴定,重2.42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任强身上的挎包内搜出冰毒、麻古疑似物二包,经鉴定,重0.88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20年5月30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沿口镇怡心街将任强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强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强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卷宗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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