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任彪,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8********,汉族,初中肄业,进城务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北城**一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强奸犯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强奸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彪涉嫌抢劫罪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任彪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彪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罪
2020午5月1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任彪驾驶一辆黑色电瓶车经过淮滨县北城**街与**大道交叉路口的时候,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独自一人沿着**大道西面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走,心生歹意,便持刀将李某某挟持至淮滨县北城 “****“售楼部北侧的简易房门口,在向李某某索要钱财无果之后,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内裤裆部检出精斑的STR分型与任彪血样检出的STR分型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 22×10的28次方。
(二)抢劫罪
2020年5月17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任彪驾驶一辆黑色电瓶车到淮滨县北城某某街里面的一条南北巷子里后,将电瓶车停至巷子口,然后步行来到“**早餐店”门口,在**早餐店隔壁过道躲藏伺机抢劫被害人赵某某。当天凌晨三点时许,赵某某驾驶一辆电瓶车来到早餐店内,随后任彪持一把水果刀进到店内,持刀对赵某某实施了抢劫,抢劫过程中将赵某某的左手食指、无名指、小指割伤,并抢走赵某某的一部银色的华为P40PRO手机、一串钥匙和一个钱包,钱包内装有赵某某的一张身份证和500元现金。后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 赵某某的华为P40PRO手机市场价格为5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等;2.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水果刀一把;3.证人郑某某、陆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任彪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和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同时被告人任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彪犯抢劫罪和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任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杰
检察官助理:张曼林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彪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视频光盘4张、水果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