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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德刚、蔡云国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任德刚,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汇川区**租房200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决定,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金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云国,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乡**村**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德刚、蔡云国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任德刚、蔡云国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办**村**组**号**室内,将被害人刘某某VIVOX7PLUS手机、OPPORI7手机各一部及人民币212元盗走,后蔡云国将涉案手机以600元人民币卖给马某某,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300元。经鉴定,涉案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1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德刚窜至遵义市汇川区**路**号**单元**楼,用钢管撬压赵某某家门锁入户未果;随即窜至该小区**单元**楼**室,入户盗窃张某甲妻子张某乙皮包内人民币1400元。

3、2020年5月22日05时许,被告人任德刚窜至遵义市汇川区**路**苑**栋,用钢管撬开门锁后,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床头柜内人民币2400元。后涉案赃款1783元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任德刚的前科材料、被告人蔡云国的前科材料与立功材料、户籍证明;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发还物品清单;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及告知;5、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任德刚、蔡云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德刚、蔡云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德刚、蔡云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任德刚、蔡云国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任德刚、蔡云国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任德刚、蔡云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蔡云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一般立功表现,且参与盗窃的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德刚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两次盗窃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深,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退回部分赃款、赃物,减少了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合全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德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云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任德刚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蔡云国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509****,保证人蔡某某联系电话:1388521**** 

2.公安侦查卷四册

3.任德刚、蔡云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 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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