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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成志诈骗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任成志,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扎兰屯市**巷**号。2014年8月25日,因参与赌博,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9月4日期满出所;2015年5月24日,因作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5月25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6月9日期满出所。因涉嫌诈骗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阿荣旗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成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任成志为骗取借款,携带借款所需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其伪造的盖有“扎兰屯市**站”、“扎兰屯市**办事处**村委员会”两枚印章的载明其现有土地260亩的土地证明,在阿荣旗**镇“**网吧”,与“北京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阿荣旗**镇居民卢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利率0.95%,每月付息一次,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另,任成志以其名下260亩土地作为抵押,与卢某某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9年。当日,“北京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扣除百分之十成交服务费后将剩余的31.5万元转入任成志账户。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1月4日,任成志支付卢某某借款利息共计1.59万元。借款到期后,任成志未偿还借款。2018年5月,卢某某经与扎兰屯市**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闫某某核实,发现任成志名下没有承包土地,随后报案至阿荣旗公安局。2018年11月27日,阿荣旗公安局民警在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名都旅馆将任成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陈述;4.被告人任成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成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章

2019年7月1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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