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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振修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任振修,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凤台县**镇**村**组,曾分别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振修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振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梦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振修伙同他人至南京市江北新区旺鑫路400号附近的南京大厂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工地,盗窃该工地露天堆放的电缆线,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销售给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获得赃款人民币9800元。

被告人任振修于2019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骆某某、熊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振修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振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振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振修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振修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振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振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任振修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 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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