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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敬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任敬,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西充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2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任敬携带胶钳等工具,伸手越过本市白云区**街**巷**号王某某居住的**房卧室的窗口,盗得其存放于房内的人民币100余元等物,后携赃逃离现场。经鉴定,**房卧室梳妆台上任敬遗留在现场的胶钳手握处擦拭子与任敬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59*1028

同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任敬携带扳手等工具,撬开厨房防盗网进入在**街**巷**号黄某某居住的**房,盗得其存放于房内的人民币20000元等钱款,后携赃逃离现场。经鉴定,**房厨房窗户防盗网外侧印痕擦拭子的STR分型与嫌疑人任敬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59*102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胶钳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任敬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敬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敬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任敬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任敬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杏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敬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胶钳1把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收缴。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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