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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文强、马军等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任文强(绰号“小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高中文化,红河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住个旧市**中心**幢**号。2018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军(绰号“鬼马”),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9********,回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红河州**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个旧市**路**幢**座**号。2018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黎(绰号“阿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红河州**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个旧市**镇**村。2018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博智(绰号“杨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职高文化,个旧市中国**分公司员工,住个旧市**路**幢**单元**号。2018101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帅(绰号“小帅”),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6********,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个旧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个旧市**路**幢**单元**号。2018年10月11日犯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海龙(绰号“公鸡”、“老宝”),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红河州**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蒙自市**幢**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卫薇(绰号“黄副”),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4********,苗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红河州**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个旧市**路**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启和(曾用名张合),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个旧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个旧市**镇**村。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天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5********,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个旧市**村**幢**单元**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龙挂国”),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个旧市**大厦**幢**单元**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源(绰号“阿团”),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5********,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个旧市**单元**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5********,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曲靖市**区**大道**幢**单元**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8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小刘,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0********,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丽江市**区**街道**村出租房。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8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文强、马军、徐黎、杨博智、刘帅、龚海龙、黄卫微、张启和、何某某、龙某某、赵源、李某甲、段小刘分别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30日同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同年12月30日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文强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马军、徐黎、杨博智、刘帅、龚海龙、黄卫微、张启和、何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任文强为首,被告人马军、徐黎、杨博智、刘帅、龚海龙、黄卫微、张启和、何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了我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6年1月9日,被告人龙某某与秦某某(已判决)在个旧市“**KTV”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遂邀约人员互相斗殴。被告人任文强、龙某某分别邀约马军、徐黎、杨博智、张启和等人。当日22时许在个旧市锡城镇新冠村处,被告人任文强、龙某某、徐黎、马军、杨博智等人与秦某某、李某乙、苏某某等人分别持长刀、钢管等物斗殴,造成被告人马军受重伤(二级);李某乙受轻伤(一级)。

二、非法拘禁罪

2O14年初,被害人宣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制作假证件后用三辆汽车作抵押向任文强借款,因制假行为被任文强发现,被告人任文强遂指使马军等人将被害人宣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在“红河州**商贸有限公司”内,并由王某某外出筹钱赔款,直至三天后偿还了借款才让被害人宣某某、姚某某离开。

2O15年10月28日,何某某让任文强等人代还信用卡后,因该卡被开户人冻结致何某某不能偿还代还款,被告人任文强遂指使马军、杨博智、徐黎等人,将被害人何某某非法拘禁在“个旧市**桑拿室”内,直至同年10月30日,将代还款还清后,才让被害人何某某离开。

2016年4月3日,张某甲让杨博智等人代还信用卡后未能偿还代还款,被告人任文强通过黎某某(另案处理)查找到张某甲行踪后,指使马军、刘帅、杨博智、徐黎、何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甲从建水县带至个旧市,将被害人张某甲先后非法拘禁在个旧市“**宾馆”内及被害人家中,直至同年4月10日,被害人母亲还钱后才让被害人张某甲离开。

2O17年2月10日,陈某某用房屋抵押向龚海龙等人借款,因未能偿还欠款,被告人任文强遂指使马军、龚海龙、何某某、黄卫微等人,采用威胁、轮流看守等方式限制被害人陈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先后将被害人带至蒙自市“**酒店”、昆明市等地索要欠款。直至同年3月14日,陈某某的女儿把钱还清后,才让被害人陈某某离开。

三、开设赌场罪

2015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卢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租用场地、购买赌具,并雇佣韦某某、许某某、何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发牌、兑换筹码,在个旧市“**洗车场”(现更名为“**坊”)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邀约任文强、龚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在赌局中以1%到2%的比例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2016年,该赌场搬至被告人任文强提供的“**湾”**幢**号室内,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任文强安排徐黎、刘帅等人负责兑换筹码等工作。

四、非法经营罪

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任文强、杨博智、张启和、徐黎、马军、刘帅、龚海龙、黄卫微等人,分别用各自的身份证及银行账户信息在多家银行及支付公司办理了多台POS机。被告人任文强指使上述人员分别在个旧市、蒙自市、建水县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违规从事信用卡套现和代还欠款,并收取手续费获利。被告人任文强、杨博智、张启和、徐黎、马军、刘帅、龚海龙、黄卫微等人使用POS机进行虚假消费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900余万元。

五、寻衅滋事罪

2016450时许,被告人任文强、刘帅等人在蒙自市“**酒吧”喝酒时砸了一个酒杯,酒吧保安上前制止,双方遂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帅将保安的头盔打掉致使双方冲突升级,酒吧多名安保人员在酒吧门口聚集,被告人任文强、刘帅等人见状遂离开酒吧。随后被告人任文强驾车返回至酒吧门口,在车上使用一支改装枪支朝酒吧方向开枪,致使路人庞某某和保安何某某受伤、酒吧外墙玻璃受损。

六、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2014年8月19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将赵某某的“云GA****”号“丰田”牌越野车作为涉案财产查封。被告人任文强明知该车辆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以人民币76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又转卖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无法执行。经公安机关追缴,该车辆于2019年10月从迪庆州追回后扣押。

七、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4年9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任文强在经营“个旧市**桑拿室”期间,授意被告人李某甲、段小刘在该桑拿室内从事卖淫活动。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段小刘招募普某等四名女性从事卖淫,并实施发放卖淫提成等管理行为。

被告人任文强、马军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5.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任文强、马军、徐黎、杨博智、刘帅、龚海龙、黄卫微、张启和、何某某、龙某某、赵源、李某甲、段小刘的供述与辩解;

7.光盘4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强、龙某某、徐黎、马军、杨博智、张启和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任文强、徐黎、马军、杨博智、刘帅、龚海龙、黄卫微、何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人身自由;被告人赵源、任文强开设赌场;被告人任文强、徐黎、马军、杨博智、刘帅、张启和、龚海龙、黄卫微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任文强、刘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任文强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文强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李某甲、段小刘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各自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任文强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马军、徐黎、杨博智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帅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龚海龙、黄卫微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张启和的刑事责任,并对上述八名被告人均实行数罪并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龙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赵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段小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文强、马军、徐黎、杨博智、刘帅、龚海龙、黄卫微、张启和、何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任文强组织、指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马军、徐黎、杨博智、刘帅、龚海龙、黄卫微、张启和、何某某受指挥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任文强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被告人马军、徐黎、杨博智、刘帅、龚海龙、黄卫微、张启和、何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组织成员、从犯,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文强、马军、徐黎、杨博智、刘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文强、马军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文强、徐黎、杨博智、刘帅、龚海龙、黄卫微、张启和、何某某、龙某某、赵源、段小刘到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亮、柴新华

                                    2020313

附:

1.被告人任文强、刘帅、龙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马军、徐黎、杨博智、张启和、黄卫微、何某某、龚海龙、赵源、李某甲、段小刘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六十九册;

3.随案移送光盘四十六张(含卷宗内一张);

4.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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