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任文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号。2017年6月8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文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任文龙在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与长安路路口明喆便利店内,趁被害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放在收银台上的金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后用该手机向房东李某某抵房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500元。
2.2019年10月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任文龙在西安市雁塔区华城泊郡北门那年网咖,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紫色OPPO牌FindX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以600元抵押给吉祥村一手机维修店老板王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200元。
被告人任文龙于2019年10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均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手机购买凭证、扣押返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价格认定文件等;
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提取、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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