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93号
被告人任昌全,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昌全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昌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任昌全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陈某甲,以假名字与陈某甲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骗取陈某甲的信任后,谎称自己与朋友合伙开了酒吧,承诺将酒吧的化妆业务承包给陈某甲,以交押金以及公司出了事故、得了癌症等事由骗取陈某甲55500余元,任昌全收到钱后将赃款挥霍。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任昌全通过微信联系其同学被害人田某某,后以投资其小姨的保健品生意、投资其虚构的武隆水泵工程等名义,陆续骗取田某某266500余元,任昌全收到钱后将赃款挥霍。
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任昌全虚构自己在武隆做工程、前女友得癌症去世的事实,隐瞒自己已婚有小孩且无业的真相,以假名字与被害人曹某某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骗取曹某某的信任后,谎称自己的工地出了事需赔偿,向曹某某陆续借款149200元,任昌全收到钱后将赃款挥霍并不与曹某某见面。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任昌全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陆某某,虚构自己在武隆做工程,以假名字与陆某某交往成为朋友,后假借买材料、租房、撞了人需要赔偿等事由向陆某某陆续借款26400元,任昌全收到钱后将赃款挥霍。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任昌全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陈某乙,后得知陈某乙需要找工作,虚构其在自己做工程、可以帮陈某乙找工作的事实,以需要打点关系及入股工程的名义骗取陈某乙17400元,任昌全收钱后将赃款挥霍。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任昌全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后虚构其负责武隆一水利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的事实,以与周某某合作工地供货为诱饵,骗取周某某信任后,以项目打点关系的名义骗取周某某22000元。任昌全收钱后将赃款挥霍。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任昌全在重庆市渝中区**街**号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借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田某某、曹某某、陆某某、陈某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昌全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昌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昌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昌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昌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 荣
检察官助理:杨成高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昌全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