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47号
被告人任易玺,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8********,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栋**楼**号(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易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任易玺在重庆市南岸区协信星光广场观光电梯中,将受害人放置于裤子后侧兜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被害人发现后将其扭送至商场保安室,随后民警来到商场保安室,将被告人抓获归案。民警依法对1000元赃款提取后,于同日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任易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易玺《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易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易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易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易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任易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任易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易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 章艳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任易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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