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任春丽,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6********,汉族,专科文化,淮安区**茶楼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淮安市淮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东路**号,住淮安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系任春丽的嫂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1********,汉族,中专文化,淮安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街**号,住淮安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转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春丽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任春丽在其实际经营的淮安区“**茶楼”摆放麻将牌、扑克牌、骰子、筹码等赌博工具,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而从中抽取水钱获利。每轮参赌人员由赌场发放2万元筹码作为赌资人民币1.5万元进行结算,每轮每名参赌人员抽取水钱人民币 200元,共计人民币800元,参赌人员之间不结算赌资,由赌场代为结算。因被告人任春丽常住上海,其以每月30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周某某在赌场负责卫生服务、发放筹码、抽取水钱等工作,另,被告人周某某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组织徐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等人到场参与赌博,并帮助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被告人陈某某在任春丽的安排下在赌场负责账务工作,并将部分水钱转帐给任春丽。蒋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发放筹码、结算赌资、记账、抽取水钱,另,蒋某某、丁某某还向参赌人员提供放贷服务,并收取10000元一天100元的高额利息。
经统计,该赌场2018年3月6日至4月6日期间抽头渔利共计13.09万元。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该赌场通过任春丽、周某某及蒋某某、丁某某转账赌资累计达14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任春丽的家属主动代其退缴人民币1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扣押的账本1册及赌博工具等物证;
2.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任春丽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任春丽、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
6.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赌资交易流水、通话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春丽、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春丽、周某某、陈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春丽与周某某、陈某某、蒋某某、丁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春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春丽、周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春丽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周某某、任春丽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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