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任显洪,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乡**村**组**号。2004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显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任显洪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本市海曙区**镇**村**路**号楼**号门**室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未能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显洪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显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显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显洪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显洪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显洪已经着手盗窃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显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显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光彩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任显洪现被羁押于宁波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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